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發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本準則第三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準則。
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性騷擾申訴得於法律規定之申訴時效內(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於事發後一年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於事發後十年內),
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訴。
受理單位連絡人 |
饒雨欣 Email: yuhsin@csm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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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評議之單位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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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申訴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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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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