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發生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本準則第三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準則。
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性騷擾申訴得於法律規定之申訴時效內,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
一般性騷擾:自知悉事件發生起2年內,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內。
權勢性騷擾:自知悉事件發生起3年內,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內。
性別平等工作法:
雇主行為人:自離職日起1年內,或自事件發生起10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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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連絡人 |
羅琪 Email: t04034@csm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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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評議之單位 |
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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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申訴辦法 |
本校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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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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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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