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辦理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事宜,務必依規定時間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升等作業時程表如下列:
(一) 升等提名表(如附件一)人事室收件時間:民國113年8月1日至113年8月15日止。
(二) 教學、服務及研究資料送各系、所、中心時間:民國113年8月20日前。
1.教學服務資料紙本乙份
2.研究資料紙本乙份,並將研究資料電子檔上傳人事室onedrive雲端空間(上傳網址另行通知)
(三) 各系、所、中心召開教評會初審時間:民國113年9月10日前。
(四) 各系、所、中心會議紀錄、資料送至各學院時間:民國113年9月15日前。
(五)各學院召開教評會複審時間及會議紀錄、資料送至人事室時間:民國113年10月15日前。
(六)校教評會決審時間:民國113年12月底前辦理。
(七)敬請升等教師及承辦單位依上列時間辦理,逾時者請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條程序二時間辦理。
二、本次升等年資統計截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升等通過之報部審定起資為民國114年2月。依本校教師聘任及
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一條:專任教師申請升等須在本校任教滿一學年;兼任教師及臨床教師申請升等須在本校新聘
後實際任教滿六學期,但任職於本校附設醫院之兼任教師及臨床教師任教滿一學年得申請升等。其他相關條文
請至人事室網頁查詢。
三、「主論文」:必須以本校名義(新聘教師不受此限)於升等前一等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升等起資前五年內以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原著論文(109/02以後)「參考著作」放寬為7年內(107/02以後)。
四、兼任教師升等另請檢附專職證明及於本校任教至113學年度第1學期每學期具18小時以上之授課證明,並
確認113學年度第2學期具18小時以上之授課證明。
五、聘任本校附設醫院員工為專、兼任教師(含臨床教師),其新聘、續聘、改聘等作業須先提送本校附設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
議審議通過;聘任校外醫療機構員工為兼任教師(含臨床教師),其新聘、續聘、改聘等作業須先知會本校附設醫院醫學
教育委員會,再依規定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