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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儲金區

編制內教職員退休條件

一、自願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
(三)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二、屆齡退休

年滿65歲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2月1日至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退休金來源說明
退休金提撥、試算
私校退撫儲金試算表
(本表由私校儲金會提供試算,非實際金額)
新制退撫儲金
「退撫新制自主投資運用相關作業」略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