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人員

類別

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本校適用對象

私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

給付項目

1. 養老給付

2. 死亡給付

3. 失能給付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生育給付

6. 眷屬喪葬津貼

醫療給付

保險機關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相關連結

【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被保險人網路試算及查詢作業

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

健康存摺2.0

保險費

─ 私立學校專用

114年1月1日起適用版本

 115年1月1日起適用版本

其他

      公保業務座談會講義-被保險人場次

      保險權利義務(一般規定、特殊身分、重複參加其他職域保險

 重複加保期間不予給付,年資亦不予採計: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除“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外,應一律參加公保,不得另行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勞、農、軍保,但保留原職服兵役期間重複參加軍保者不在此限)或國民年金保險,否則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該重複加保年資僅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但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以及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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