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
公教人員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 |
|
本校適用對象 |
私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 |
私立學校教職員 |
|
給付項目 |
1. 養老給付 2. 死亡給付 3. 失能給付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生育給付 6. 眷屬喪葬津貼 |
醫療給付 |
|
保險機關 |
||
|
相關連結 |
||
|
保險費 |
─ 私立學校專用 ⭐114年1月1日起適用版本 |
|
|
其他 |
▶ 保險權利義務(一般規定、特殊身分、重複參加其他職域保險) ⭐ 重複加保期間不予給付,年資亦不予採計: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除“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外,應一律參加公保,不得另行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勞、農、軍保,但保留原職服兵役期間重複參加軍保者不在此限)或國民年金保險,否則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該重複加保年資僅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但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以及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