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受理單位連絡人
辦理評議之單位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申訴辦法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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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